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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被罚了10万!内江公布8起——
10月30日
微信公众号“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8起药品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案例1:内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案
2023年9月,内江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内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该公司已将经营场所和库房搬迁至内江市东兴区某大道某号,该公司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未依法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库房地址进行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鉴于在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变更,完成了整改,内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处以罚款6000元。
案例2:内江某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兴区某分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案
2024年5月,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内江某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兴区某分店检查时发现,该分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鉴于当事人经营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护理液,没收违法所得247元,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3:内江市东兴区某化妆品经营部经营未注册、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4年5月20日,内江市市场监管局在内江市东兴区某化妆品经营部查获一批进口化妆品。经查,当事人从日本购买一批化妆品带回国内自行加贴中文标签后在其门店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9545.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备案、注册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8月23日,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家庭现状和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1800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4:内江经开区某药店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案
2023年12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药店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行为,作出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7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发现其销售的医用退热贴未在销售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其中该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编号未以文本形式展示。同时查明,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和药店名称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变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2024年9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社会危害性小,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进行备案变更,并给予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威远县张某某销售假药“关节再生胶囊”案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发现威远县个人张某某通过微信销售药品“关节再生胶囊”,药品外包装标识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60773”及生产企业“北京新科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等信息不实,药品送检检出双氯芬酸钠成分,未在其标示的成分“虎杖提取物、雪莲花等名贵中药”中,依法认定为假药。张某某销售“关节再生胶囊”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市场监管部门遂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24年4月,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28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扣押在案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3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6:四川某某连锁有限公司资中龙江某分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12月,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发现四川某某连锁有限公司资中龙江某分店在其京东网店上销售药品尿毒清颗粒和扶他林软膏,但无法提供对应批次的扶他林软膏进购票据,提供的尿毒清颗粒进购票据经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证属虚假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网络销售药品时间不长、违法购进药品的数量和金额不大、社会影响程度有限等因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7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隆昌市圣灯镇某某卫生室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隆昌某某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8月,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隆昌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线索,查实圣灯镇某某卫生室通过隆昌市圣灯镇中心卫生院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集管理系统,下单购进3批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基药)180盒后转售给隆昌某某诊所。圣灯镇某某卫生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2745元,罚款120000元。隆昌某某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没收尚未使用的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没收违法所得6690.60元,罚款50000.00元。
案例8: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7日,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化妆品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在其货架上发现两款化妆品套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没有保存进货票据,未如实完整记录销售台账,购进具体时间和数量不详。当事人经营已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6月21日,综合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为赠送产品,没有收到造成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线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等因素,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最高被罚了10万!内江公布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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