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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悬赏。

被执行人:刘玉彤,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
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利民小区4号商服7门阳光涂料厂。
执行依据:(2018)黑060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20243.4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案件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按照执行到位金额10%支付悬赏金。
举报电话:0459-8887058、15774597021
联 系 人:宋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得知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别说明:
1.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的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2.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途径。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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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同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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