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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网购诉请“假一赔四”,线上调解息诉止争
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通过线上调解平台,成功化解一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维权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杨某在某购物平台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两扇实木填充木门,共花费2800元。收货后,杨某认为木门质量与实际不符,要求当场切割确认,商家同意后,杨某现场对木门进行了切割,发现木门中空且并未用实木进行填充,杨某认为商家所售木门属伪劣产品,要求商家按平台承诺进行“假一赔四”,共赔偿其11200元,商家拒绝,杨某遂诉至法院。
庭前,办案人员通过详细查看双方协商聊天记录及杨某提交的现场木门切割照片、视频及到货后杨某将木门切割视频发送商家后,商家承诺退货、补货等记录,可以确定商家所售货物确与实际不符,结合商家店铺首页“假一赔四”的承诺,杨某的主张有法律、事实依据。为了化解纠纷,办案人员线上连线商家,向其释明了如败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及所出售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双方交易约定等方面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商家当庭主动提出愿意赔偿杨某7000元,杨某提出其叫人切割木门还花费了200元的人工费,也应当由商家负担。经办案人员居中调解,后双方达成7100元赔偿方案并当庭履行,本案得以当庭调解。
法官说法
当下,网购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化的消费方式,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依法维权。消费者在网购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可以以买受人的身份在自己住所地或者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不能以次充好,否则不但无法盈利,甚至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原标题:《以案释法 | 网购诉请“假一赔四”,线上调解息诉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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