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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牢纪法意识 拒绝酒驾醉驾——致全区党员干部及家属的倡议书
全区党员干部及家属: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纪法要求,也是基本常识。当前,我区党员酒驾、醉驾问题还时有发生。为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家庭成员的监督作用,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营造遵纪守法、安全驾驶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家庭幸福,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妇联发出如下倡议:
当好“拒绝酒驾醉驾”的示范者。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自我约束,提高自控能力,身体力行作表率。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带头抵制酒后驾车(含摩托车、电动车)行为,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实让酒驾醉驾成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实际行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提供坚强保障,共建“清廉临安”。
当好“拒绝酒驾醉驾”的宣传者。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及时提醒自己和身边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要广泛宣传饮酒后会造成视力下降、反应力变慢、对车辆操控力降低等常识,提醒驾驶人员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敬畏生命、守住底线。要积极劝导同餐人员酒后不驾车,发现有酒驾、醉驾苗头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善意提醒,发现酒后驾车要及时劝导、阻止。对不听劝阻、顶风而行的酒驾醉驾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举报反映,共同营造遵纪守法、安全驾驶的良好氛围。
当好“拒绝酒驾醉驾”的监督者。要组织家庭成员共同学习了解党纪法规中关于禁止酒驾醉驾的相关内容,及时提醒和监督家庭成员严格遵纪守法,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勤“拉袖子”,该“红脸”时要“红脸”,提醒家庭成员自觉净化“三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减少不必要社交,工作场合不喝酒,非工作场合少喝酒、不劝酒,酒后坚决不碰车,莫让“酒局”变“困局”。
“侥幸是不幸,酒驾是代价”。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生活,为了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让我们一起承诺: 从我做起,从家庭做起,拒绝酒驾醉驾,平安幸福同行!
中共杭州市临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杭州市临安区委组织部
杭州市临安区妇女联合会
2024年11月11日
提 醒01
酒驾的成本=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政务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损害了党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形象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02
醉驾的成本=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政务撤职或开除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开除公职处分。
原标题:《树牢纪法意识 拒绝酒驾醉驾——致全区党员干部及家属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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