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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全国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法院判了!
近年来,伴随网络直播技术进步和内容迭代,虚拟主播逐渐走进网民视野当中。当前,虚拟主播不单是指人工智能主播,还往往由真人扮演的虚拟形象,由真人演员提供动作、声音、情绪等,通过动作捕捉等技术让虚拟形象来同步表现主播真实的动作和表情。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
2022年9月,声线甜美、伶俐可爱的史某与MCN机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史某于指定平台使用公司为史某提供的虚拟形象“乘黄”开展直播,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合同还约定了史某每月最少直播时间和开播天数,如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构成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2023年7月,因史某长达3个月未直播,且经多次提醒仍不直播,公司向史某发送违约通知,明确解除合同并要求史某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虚拟形象损失1万余元。双方协商无果,公司诉至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违约事实明显,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综合考量守约方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同时兼顾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因素。
法院表示,就实际损失而言,对于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响损失认定。本案中,虚拟形象“乘黄”使用不依赖史某面部特征、姿态、表情,更换自然人也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直播内容限于互动、演唱,未体现“中之人”独特的表演方式,且在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均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中之人”高度黏性。虚拟形象“乘黄”与史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具备复用价值。但史某于合约期内自行停播,影响虚拟形象的塑造及其价值增长可能性,公司复用虚拟形象需重新运营,曝光频率、IP活性必然有所降低,使用价值也存在贬损。
经综合考量,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7000元,同时扣减公司未向史某发放的直播收入,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史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法条链接
法官说法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苏州互联网法庭)庭长 吴娅
本案是全国首例MCN公司诉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合同案,“中之人”史某与MCN机构签订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停播,导致虚拟形象价值贬损,构成违约,法院综合虚拟形象价值贬损损失、对虚拟形象复用采取措施合理期间等因素,判决史某赔偿MCN机构违约金6200元。
如何来判断史某的违约赔偿责任,应综合考量守约方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同时兼顾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因素。其中,史某与涉案虚拟主播形象是否具有不可分割性即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响损失认定。
本案中,案涉虚拟形象与史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可再次复用,实际损失是综合考量虚拟形象使用价值及违约行为对虚拟形象价值的贬损程度来计算。预期利益损失则是参照已履行期间的月均已获收益,结合合同内容、期限及双方履行情况等酌情确定。
“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台前精彩演绎,与MCN机构幕后运营投入,方能共同塑造具有独特价值和具备持续营收能力的虚拟主播形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会导致损失。在此提醒,“中之人”主播和MCN机构应通过直播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作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强化创新创造,积极提供有价值、有深度、有趣味的内容,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原标题:《以案释法|全国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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