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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法律案例解析】翟信子三人告官案

2024-12-09 17: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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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遥远的古代敦煌,街巷车水马龙,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在这繁华的背后,一个有关民间借贷的故事正在上演。

甲戌年,因为缺少粮食种子,金银匠翟信子、曹灰子、吴神奴三人到公廨府申请借贷三石麦子,身为官办粮仓负责人的都头高康子同意了三人的申请,并与他们签订借据,约定秋收之季须连本带息还六石麦子。谁知到了秋收时节,翟信子等三人只能偿还一石二斗麦子,剩余债务无法按时还清。于是,三人便请求高康子网开一面,减少剩余债务。然而高康子却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辞严正拒绝。被拒绝的翟信子三人悻悻而归,沉重的债务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

转眼间,时间来到了丁丑年,敦煌街市上,人们纷纷围观张贴在告示栏的一纸赦令。原来,时逢皇帝大赦天下,朝廷颁布恩令,免除所欠官府的一切旧债。听闻喜讯,翟信子三人再次来到高康子面前,请求免除剩余债务。然而,都头高康子违反赦令,再次拒绝了他们三人免除债务的请求。翟信子等三人倍感无奈,遂前往归义军节度使府递交诉状,将高康子的行为诉至当地最高行政长官阿郎处。府衙之上,阿郎端坐中央,官员们坐在一旁,翟信子三人和高康子跪在堂下:“阿郎大人,我们因利息繁重,无法偿还公廨府的麦子,但如今朝廷有大赦,都头却不肯免除我们的旧债。”阿郎向都头高康子核实,高康子承认了此事。阿郎遂与三位官员商议,为三人寻求公正,并通过翻阅律法书籍查证高康子借贷翻息的违法事实:“甲戌年,翟信子等三人借麦三石,同年秋天,本息翻作六石,三人偿还一石二斗,还剩四石八斗未还。第二年乙亥年,本息在四石八斗的基础上翻作九石六斗。第三年丙子年,三人偿还了七石六斗,现如今至丁丑年,还剩两石未偿还。”府衙之上,阿郎宣布判决:“不到一年的时间,借债就翻了一番,是典型的驴打滚之利,于法无据。何况,朝廷已颁布大赦令,所欠官府未还之债,属于宿债,按令应予免除,故都头高康子,须遵守朝廷恩令,不得再向三人讨债。”这场案件最终以平民胜诉而告终,彰显了宋朝初年官府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规则,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在我国自古有之,在市场经济的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必不可少的社会融资手段,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上文故事中翟信子等三人的官司以胜诉告终,而现今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所有案件类型中数量居前列的案件,为指导司法实践切实解决好民间借贷相关纠纷,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规定,从司法层面加以规制,都是必然选择和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之所以采用这种固定利率保护上限模式,是力争做到有利于民间借贷的有序发展,有利于防范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和社会新问题产生的风险,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需求,有利于司法工作对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作用,有利于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正确使用法律。该规定相当于在综合各方意见情况下取了最大公约数,以期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平衡。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应充分认识到,虽划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但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行为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借款合同中的期限、利息计算等内容自愿协商。只有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才会受到司法解释划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拘束。

【法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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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李瑾琳

原标题:《【敦煌法律案例解析】翟信子三人告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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