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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蒙说法】存在所有权争议的林木被损坏,是否可以直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2024-12-10 18: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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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牛某与苗某宅基地相邻,宅基地中间有一处空闲地。2024年5月份,苗某砍伐了种植在该空地上的三棵柿子树。牛某以苗某砍伐柿子树侵权为由诉至蒙阴法院。牛某与苗某对柿子树由谁种植、归谁所有各执一词。本院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联系村委会进行调查,得知该空闲地界属村集体所有,柿子树树苗为自然长出,树苗经原告牛某嫁接后成长为柿子树。二人发生纠纷后,经村委会调解该将空闲地界分开给二人使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涉案柿子树的归属存在争议,案件系因林木所有权争议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柿子树归原告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牛某的起诉。原告牛某不服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村民之间关于林木所有权争议产生的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属于人民政府处理前置,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对林木权属处理,在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对涉案林木所有权存在争议未经人民政府前置处理直接提起侵权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诉讼制度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事人诉讼应当依法进行,有些民事诉讼存在政府处理前置程序,未经政府前置处理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法律均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府应当先对所有权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民事诉讼。林木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受到侵权损害的情形下,如果不能证明其享有林木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先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者待相关权利确定的情况下再提起侵权诉讼,而不是直接提起侵权诉讼。否则既浪费了诉讼资源,也增加了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供稿 | 张 颖 杜 祺

编辑 | 卢欣然

原标题:《【小蒙说法】存在所有权争议的林木被损坏,是否可以直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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