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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渔网”触“法网”,非法捕捞“零容忍”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认识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自觉保护各类水域生态环境。但有些人为一己之私,悄悄当起了“渔夫”,并使用违规渔具捕捞,最终把自己“捕”进法网。
典型
案例


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27日,被告人侯某某多次驾船到黑惠江流域巍山县境内某处,使用禁用方法(电瓶、逆变器、抄网等组合工具)电鱼,禁用的三层刺网进行非法捕捞。后将非法捕捞的渔货,在某公路边售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及运至某街场售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7254.5元。经巍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1、侯某某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区域属于黑惠江流域。2、侯某某捕捞方法(电鱼)属于禁用渔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的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电鱼为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3、2024年2月27日,侯某某捕捞渔获物7条,共11.13公斤。4、侯某某使用的渔具为刺网(三层)。5、侯某某捕捞区域在黑惠江流域,列入长江经济带,但非省、州、县禁捕通告规定的长江十年禁渔区域,适用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大理州天然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试行)的通告》(大农通告〔2023]4号)所列目录。根据该通告,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cm的单片刺网及其他类型的所有刺网)属禁用渔具。侯某某使用渔具为刺网,且为三层,属其他类型刺网,为禁用渔具。
在诉讼过程中, 公益诉讼机关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在本院主持下,经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与被告人侯某某自愿协商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侯某某在案发水域投放价值不低于163527元的鱼苗,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明知三层刺网、电鱼系禁用的工具、方法,仍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27254.5元,继续追缴。
“竭泽而渔,而明年无鱼”,禁用渔具一旦放入水中,就会大小通吃、一网打尽,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电鱼同样是一种掠夺性的捕捞方式,同时还会破坏鱼类的栖息和繁殖环境,使渔业生态遭受重创,难以恢复。广大群众切勿因眼前的利益,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免引来牢狱之灾。
文稿:李宏雁
图片:AI生成
原标题:《莫让“渔网”触“法网”,非法捕捞“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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