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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应该怎么分割?
在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财产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许多夫妻来说,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不仅是共同生活的居所,也是共同财富的象征。然而,当婚姻走到尽头,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离婚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当房产被登记为按份共有时,离婚时的分割更是充满了争议,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这样的房产?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和处理此类问题的呢?

甲和乙于201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9日,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72万元的房产,其中102万元由甲的母亲转账给甲支付,剩余70万元由甲和乙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房产产权登记在甲和乙名下,甲占99%的份额,乙占1%的份额。后来,双方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法律也允许夫妻通过约定来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即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甲和乙在婚后购买房产,并在产权登记时明确了各自的份额,这实际上是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尊重了双方的产权登记比例,即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可见双方对系争房屋产权归属已达成了按比例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甲所有,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甲支付乙房屋折价款2.8万元,剩余贷款由甲归还。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在处理按份共有房产离婚分割问题时,尊重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当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时,离婚分割通常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尊重,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法院在判决时还会考虑房产的来源、双方的贡献等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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