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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交警认定事故本人负全责,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就可以免责?

2024-12-29 12: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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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2日23时07分,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醉酒后沿某村社区楼7号楼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楼东头时,因该楼东系一处断崖,与东面路面落差较大,致使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达该楼东时掉崖发生侧翻,发生其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孟某因醉酒驾驶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地点位于某村社区七、八号楼西、东相邻,中间系一南北方向社区道路,七号楼与楼东路面系断崖,落差较大约有2米;某村七号楼东断崖处无隔离设施,亦无相关警示标示。

事故发生后,孟某的近亲属将事故发生地管理者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

(图源网络侵删)莒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孟某因醉酒驾驶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行使对某村集体财产及账务进行经营管理的职责,对该村社区楼房等公共场所负有管理责任。在某村社区楼七号楼与东路面存在落差较大断崖,容易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情形下,未设置隔离设施及警示标识,对存在的危险因素疏于管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孟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孟某深夜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社区楼前行使,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没有对社区路况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自身应负有主要责任。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原告因孟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7%的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孟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其管理的某村社区楼七号楼与东路面存在落差较大断崖,未设置隔离设施及警示标识,对存在的危险因素疏于管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孟某深夜醉酒驾驶摩托车,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无视自身安全,自身应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为了保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饮酒后严禁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同时,为保证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避免自身财产受到损失,宾馆、商场、校园、社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防患于未然,要全面排查可能存在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的区域,及时设置隔离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写人

刘鸿飞

莒南县人民法院坪上法庭 一级警员

原标题:《【法官说法】交警认定事故本人负全责,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就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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