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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来华留学不守法 驱逐出境悔当初
01
案情简介
艾某某于2016年到中国留学,系上海某知名大学的学生。为支付学费及生活费,艾某某开始寻求勤工俭学的机会,但因交友不慎及对中国法律认识不甚了解,错误地选择了毒品买卖。2017年4月24日,购毒人陶某某与艾某某联系后,双方商定以700元的价格向艾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由艾某某送至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某快捷酒店内进行交易。次日0时许,艾某某携带毒品至交易地点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随身携带的毒品,经称重计1.33克。
02
案件点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杰律师作为艾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到指派通知后陈杰律师联系翻译人员一起依法会见了艾某某。
在会见过程中,根据艾某某陈述,她认为警察查获的毒品在她理解仅为冰,可能在其国家并不属于毒品范畴,不知道在中国是将其列为毒品,最终导致触犯了中国的法律。由于艾某某系外籍人士,援助辩护律师通过翻译人员就其身份、案件性质等向其做了释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向艾某某进行核实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确定在公安机关讯问期间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另告知,艾某某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认罪悔罪,法院可以从轻处罚。经过援助辩护律师的释明后,艾某某知道自己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并感到十分懊悔,不仅触犯了中国法律,而且也影响了自己将来的求学、就业、前途等,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本案后,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

办案心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土犯罪,适用本法。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中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艾某某作为一名上海某知名大学的留学生,原本应当有很好的前途,因为对法律理解错误,又受到不良朋友的蛊惑,从事了买卖毒品的行为,最终导致自己被判处刑罚并被驱逐出境,对其今后的人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每年都会有大量留学生来中国求学、就业。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是受到留学生关注并选择的热门城市之一。在引进人才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虽然留学生在专业上各有所长,但是对中国法律的了解是知之甚少,甚至可以说是匮乏。鉴于国家与国家之间法系、法律渊源、法律规定、文化、语言等各方面的差异与不同,各高校可以安排法律专业人士走进大学校园,针对外国留学生定期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既可以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又能降低犯罪风险、减少社会危害。
文章来源: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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