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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起诉前女婿要求偿还转账款,能支持吗?

2025-01-06 18: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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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蒋某、陈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23年8月16日两人离婚。随后,陈某父亲向铜梁法院起诉,声称蒋某当初由于没有钱还信用卡,遂向其借款10万元,并要求其不要告诉陈某。碍于翁婿关系,2020年11月5日,陈某父亲打了9万元给蒋某,剩余1万元打给女儿陈某,现陈某父亲要求蒋某偿还借款10万元。

蒋某则辩称,陈某父亲是为帮助蒋某和陈某的小家庭自愿拿的钱,并且是陈某去她父亲那里拿的钱,系出于翁婿关系的情况下,赠与夫妻二人的。同时,陈某长期未上班,家庭所有的费用都是由蒋某承担,导致产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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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虽未提供借条,关于款项性质如何界定;二、若认定为借款,夫妻另一方是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陈某父亲举示了10万元转账记录,而蒋某主张不是借款,却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父亲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

其次,关于案涉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基于陈某父亲与陈某系父女关系,蒋某向陈某父亲借款不通过陈某或不告知陈某不符合常理,并且其中1万元是直接转款给陈某,故该借款应当是蒋某、陈某的共同意思表示。蒋某、陈某结婚后,陈某一直未外出工作直至双方离婚前夕陈某才外出工作,蒋某、陈某婚后的日常开销,主要是两个子女的生活开支,均由蒋某负担,并且蒋某也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其每年向陈某的转款在5万元左右。因此,该债务为蒋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蒋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父亲仍坚持要求蒋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故铜梁法院判决支持蒋某偿还陈某父亲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

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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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岳父向女婿转账的行为,有可能是赠予,也有可能是借款,在没有体现具有赠予的意图时,岳父主张借款且提供了转账凭证后,若女婿主张是赠予或其他法律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女儿女婿虽然已经离婚,仍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建议形成书面协议,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支付时,最好备注“借款”,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原标题:《岳父起诉前女婿要求偿还转账款,能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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