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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卡后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近年来,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常有争议和讨论,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案例。孙广军律师近期经办的一起案件中,职工在工作场所上班打卡后猝死,却未能被认定为工伤,引发了家属的不满。
背景:职工W某于事发当日早8时许进入某工厂,8时23分正常进入车间刷上班卡,8时25分左右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部门认为W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规定为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实践中的几个争议焦点
实践中,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及“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含义,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1.工作时间的界定:如果劳动者突发疾病发生在打卡后但明显早于上班时间或晚于下班时间,不符合日常形成惯例的工作时间,或者虽然在工作场所但已经完成了当日的工作任务,而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那么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就可能存在争议。
2.工作岗位的界定:如果劳动者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但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也未从事与履行本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则其是否属于工作岗位即可能存在争议。随着工作方式的多样化,如何界定“工作岗位”也成了一个难题。例如,远程办公、弹性工作等新型工作方式下,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工作场所。
3.关于48小时条款的适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能视同工伤。如果劳动者突发疾病到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那么也可能存在争议。
三、孙广军律师观点
1.对“工作时间”的理解: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应包括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收尾工作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如厕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为避免迟到早退,正常考勤打卡的时间一般在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外。
2.对“工作岗位”的理解: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岗位适当大于工作场所的范围,是工作涉及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工作场所内与工作相关的区域都可能被视为工作岗位,因公外出、居家办公等也可能被视为工作岗位。
(2020)苏01行终17号裁判文书认为: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并无区别,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因受临时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地点。
四、孙广军律师建议
1.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具体含义以及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减少争议和不确定性。
2.针对远程办公、弹性工作等新型工作方式,探索建立相应的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从我国工伤认定相关法规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的立法本意在于最大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尽可能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为更大限度地保障职工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额外规定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这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最大限度保障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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