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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法院公告的九个“何为”

2025-01-08 16: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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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九个“何为”

一、何为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在穷尽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二、何为公告送达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三、何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出现这种情况,第一可能是受送达人对于法院送达一事确不知情,未能及时主动联系法院,第二可能是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暂无法与法院联系,第三可能是恶意逃避诉讼。下落不明的状态应具备时间意义上的延展性,只有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法院才能认定该“下落不明”为法律意义上的下落不明。

四、何为“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适用条件,一般是指法院已经穷尽了所有能采取的方式,即采取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仍旧无法实现送达。

五、何为公告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六、何为公告送达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七、何为刊登法院公告的媒体平台?

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了应在报纸上刊登的法定类型法院公告外,人民法院报不再刊登法院公告,法院公告将全部刊登在中国法院网(子网站人民法院公告网),并同步推送到知名网络媒体平台。

刊登法院公告的媒体要严格限定为“在全国范围具有传播力、影响力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社、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科技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中国新闻社、学习时报社、工人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农民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等18家中央新闻单位和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检察日报社、公安新闻传媒中心等3家中央政法新闻单位的主要报纸及其主要网络媒体平台,不再使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法院公告。

八、何为公告送达费用的负担对象?

在报纸及网络媒体上刊登送达公告的费用,由申请公告人预先支付。结案时,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何为公告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温馨提示:延吉市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缴费事宜都由审判辅助事务集约中心办理,如您在办理公告事宜过程中有疑问,可直接联系我们。

原标题:《【诉讼须知】法院公告的九个“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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