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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砥焉】某用人单位因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被处罚

2025-01-22 17: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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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疾控卫监01

案情概要

近期,金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用人单位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劳动者吴某正在打磨岗位工作,现场未查见机械吸尘装置。

02

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劳动者吴某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粉尘,在工作过程中将原本放置在打磨岗位的机械吸尘装置移动到了另一个区域,确实没有使用机械吸尘装置,车间负责人也没有及时巡检,职业病防护设备确实没有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处罚。

03

普法时刻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04

卫监解读

生产工艺、材料、设备革新是当下职业病防治的大趋势,但对部分老旧企业来说,在无法改变生产工艺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职业病的发生,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准确得当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建设之初有专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同时也配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用人单位更应该守住底线、坚持使用、定期维护,让职业病防护设备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撰稿 | 胡 嘉

编辑 | 陆玉岚

审核 | 范 磊 袁玲俐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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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以砥焉】某用人单位因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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