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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宁陵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赵刚林申请执行孙运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运环逃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本案得以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给予到位金额的20%的奖励;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传唤到法院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法院将督促兑现。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前,不得购置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对外投资,不得高消费,不得出境。如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员不得故意毁坏、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否则,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进行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70-7763098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王常春诉王豪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豪天逃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给予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如申请执行人另有承诺的,法院将督促兑现。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前,不得购置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对外投资,不得高消费,不得出境。如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员不得故意毁坏、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否则,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进行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70-7763070 0370-7763069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陈勇华申请执行孙德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德萍逃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传唤到法院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本案得以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给予到位金额的5%的奖励法院将督促兑现。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前,不得购置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对外投资,不得高消费,不得出境。如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员不得故意毁坏、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否则,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进行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70-7763098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张晗申请执行张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晨晓逃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本案得以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给予到位金额的10%的奖励;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传唤到法院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法院将督促兑现。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前,不得购置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对外投资,不得高消费,不得出境。如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员不得故意毁坏、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否则,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进行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70-7763098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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