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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生活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

2025-02-05 18: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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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高法执监530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的费用,使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是:应否为被执行人张某甲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的费用,使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既要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要防止因执行工作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造成困难。

本案中,张某甲作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因其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运城中院于2023年8月15日查封了其养老金账户每月1689.94元的养老保险金收入。为此,张某甲提出异议,要求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鉴于本案审查过程中运城中院已调整了养老保险金的扣划金额,即每月为张某甲保留600元的生活必须费用,已经保障了被执行人张某甲的基本生活需求,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原标题:《最高法裁判观点: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生活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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