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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民生案例发布(一)




2024年度民生案例
相城区人民法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多元化,进入法院的民生案件一直保持增长态势。为有效化解纠纷、保障民生权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为民司法、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秉持“调解优先、化解矛盾、快速保障”的处理原则,厘清事实认定标准和裁判处理尺度,注重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审理执行好涉民生案件,推动民生领域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达到排解民争、化解民怨、保护民权、维护民利的目的。现选取12起民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1
径行调解快速结案保障学子顺利入学
案情简介
2007年,徐某(男)同叶某相识并相恋。2008年,二人共同生育儿子徐某某,徐某某户口登记于徐某居住地。其后,叶某同徐某由于种种原因分开,加上徐某带着徐某某来到苏州生活,双方遂断了联系。因徐某、叶某未办理过结婚、离婚手续,故双方没有关于抚养权约定的相应材料。现在徐某希望将徐某某送至英国完成高中学业,但在办理学籍登记手续时,当地学校要求提交确认抚养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结果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和紧迫性,相城法院立案窗口审核完毕徐某的起诉材料,当场完成立案。双方当事人对儿子的抚养权归徐某并无异议,抚养费徐某自愿负担并保障叶某对儿子的探望权。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开启绿色通道,组织双方现场签署调解笔录,当天通过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法官点评
案件虽小,“依法”办理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利民之事、丝发必兴。相城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和担当,努力以最高效率、最低成本实质化解每一个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2
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继承人资格
案情简介
刘某(女)于1992年2月与案外人生育女儿刘某某。2002年12月,刘某与蔡某登记结婚,刘某某随刘某与蔡某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10月,刘某与蔡某生育女儿蔡某某。蔡某于2023年1月病故,其生前系小学教师,去世后学校向其账户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医药费报销款等近6万元、补发房贴7152元。刘某以刘某某、蔡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丧葬费、医药费报销款、补发房贴归其所有,并分割一次性抚恤金。刘某某对于刘某的诉请并无异议。蔡某某辩称,其为蔡某唯一具有直系血缘的女儿,刘某是蔡某的妻子,其与刘某是蔡某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刘某某应当证明其具有认领资格。裁判结果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刘某与蔡某结婚时刘某某尚未成年(10周岁),婚后,刘某某随刘某一起与蔡某共同居住生活,受蔡某抚养教育,至刘某某成年时各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在蔡某生病期间,刘某某对蔡某履行了扶助义务,故可以认定刘某某与蔡某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现蔡某已经去世,刘某某系蔡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蔡某的遗产。综上,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各方的意愿,判决了案涉各项款项的归属。
法官点评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继承人资格,有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给继子女满满的归属感。
编辑丨居丹丹
核发丨王 刚 丁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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