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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法案例】擅自跑入高速公路行车道捡拾物品被撞击身亡,高速公路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布局逐渐完善,高速公路使用者不断攀升,因擅自跑入行车道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的悲剧时有发生,如何合理、正确的界定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切实保障使用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两者之间因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矛盾尤为重要。
基本案情
孙某坡(原告近亲属)驾驶的车辆因故障停靠在某高速第一行车道内,某高速发展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随即安排工作人员驾驶清障车辆前往故障车辆处予以处置。到达现场后,工作人员协助孙某坡将故障车辆转移至应急车道后,孙某坡突然从应急车道跑入第一行车道捡拾物品,被过往车辆撞击身亡。原告方以事故发生时,现场已由某高速发展有限公司控制,其应当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安全保障义务界定标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高速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此路段负有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但该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应以合理为其限度。被告在发现故障车辆后,第一时间将故障车辆及驾驶人员转移至应急车道内,保障了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行驶安全、便捷、通畅。孙某坡突然从应急车道跑入高速第一行车道的行为,不在被告某高速发展有限公司的预见、管理、控制之内,被告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孙某坡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判决作出后,原告方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判断“合理限度” ,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经营、管理或者组织的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预见性、必要性及可控性,综合考虑安全风险与事件的可能性的大小,结合个案情况定。
原标题:《【临法案例】擅自跑入高速公路行车道捡拾物品被撞击身亡,高速公路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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