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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 | 一人公司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甲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后,却在支付货款环节出了问题。唯一股东李某在面对乙公司追讨货款时,坚称自己无偿还义务。那么,这场纠纷最终走向如何?西山法院又依据什么做出判决?让我们一探究竟。
01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亦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钢材。2023年6月,经双方共同结算,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扣除已付款后,尚欠货款350余万元,甲公司出具了《对账单》一份,双方约定两日内支付,并盖章。付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联系甲公司索要货款,甲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将甲公司、李某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货款,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李某表示甲公司已经有多起涉诉案件,账户也被冻结,无法付款,自己也没有偿还义务。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乙公司货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给付剩余货款350余万元。那么,股东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李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李某应当对上述350余万元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03
法官说法
一人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东,往往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也易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和股东不利。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此作出了规定,股东需要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时,推定一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提醒,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务必要做到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不要混用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以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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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福海法庭 史陈辽蕊
编辑制作:魏晓露
一审:吴怡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 | 一人公司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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