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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直播,这名主播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白某了解到在网上直播出售淫秽视频可以赚钱,便在某直播APP上注册成为主播,通过向不特定观众进行裸露身体的淫秽色情表演获得打赏,不到两个月时间就牟利22409元。案发后,白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为非法牟利,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白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409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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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官说法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述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影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采取网络直播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并以此牟利达5000元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网络科技的发展,给淫秽物品犯罪提供了更加快速的传播速率,传播范围也更大。广大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拍摄、出售淫秽视频不仅对自身隐私及名誉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更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切勿为了眼前利益而以身试法,一旦涉嫌犯罪身陷囹圄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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