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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法案例】“租机”秒变买卖?法院这样判!

2025-02-25 17: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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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款式、性能更新迭代快并且新款手机价格昂贵,通过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分期租用手机成了不少用户的新选择。在“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下,网租手机合同一般会约定若一方违约,租赁合同将变更为买卖合同,同时设置逾期买断条款。那么,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转售”,要求违约方支付买断款,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乙方)通过丙方的在线租机平台向某通讯科技公司(甲方)租赁了一部手机,租期一年,总租金12510元。三方通过电子签约的方式签订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逾期7个自然日不支付设备租金的,乙方将被认定为失信客户,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关系转为买卖关系,甲方可要求乙方买断设备,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约定的买断款买断租赁设备;乙方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应当向甲方或丙方支付买断款;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买断款,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该合同签订后,某通讯科技公司将手机交付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了第一期租金4500元,但自第2期租金开始逾期。某通讯科技公司多次催促提醒,李某某拒绝履行,逾期超过7个自然日,某通讯科技公司要求李某某买断设备。由于李某某未支付买断款,某通讯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通讯科技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李某某逾期给付租金超过7天,双方的租赁关系变更为买卖关系。本案中,李某某第2期租金出现逾期,此时,双方的法律关系变更为买卖关系。某通讯科技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李某某买断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某通讯科技公司要求李某某按照买断价支付价款801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从法律层面来看,租赁法律关系与买卖法律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在租赁法律关系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之规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仅在租赁期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并不当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买卖法律关系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支付对价的目的在于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各自具有独特的权利义务架构。

租赁关系不等于买卖关系,租金付清后不代表租赁物品归使用人所有,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租赁物品的归属。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可以对租赁物品的归属进行协商,也可以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将租赁物所有权作出安排,但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支付租赁期全部租金亦无法取得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因未支付剩余租金的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在特定违约情形下租赁关系向买卖关系的转化,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体现了民法典所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在此提醒,当前,许多年轻人认为手机租赁租金低,可提前享受新产品,还可分期付款,缓解了经济压力,但逾期断供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案例警示广大消费者与市场主体,在参与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涉及网络消费、电子合同订立等新兴领域时,务必审慎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或对法律规定的不熟悉而陷入法律纠纷。对于年轻消费者而言,应当充分考虑个人经济能力,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量入为出,勿因追求时尚新潮或因攀比心理而让自己陷入债务泥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原标题:《【临法案例】“租机”秒变买卖?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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