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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湘说税】收藏帖!十种特殊销售方式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按照产品的售价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增值税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采取售后回购方式销售,销售环节销售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温馨提示】回购时按照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进行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温馨提示1】收取旧货物,按照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进行进项抵扣。
【温馨提示2】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企业所得税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四、商业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五、现金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
现金折扣实务处理中按照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六、折让方式销售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温馨提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七、买一赠一方式销售
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买一赠一”是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因此,对于“买一赠一”所赠送的物品,在增值税上并不视同销售,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温馨提示】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八、产品分成方式销售
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销售,增值税应当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计税收入的实现,其销售额按照产品的售价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九、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即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企业所得税
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时要全额确认收入,不能减除还本支出,但所还本金可以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十、视同销售
增值税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温馨提示】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温馨提示】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进行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非内部处置资产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原标题:《【小湘说税】收藏帖!十种特殊销售方式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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