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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典” | 向校园网络暴力说“不”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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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雁塔法院高新法庭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法律后果,为净化校园网络环境提供了示范参考。

拒绝

言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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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欺凌

拒绝

网络欺凌

今日说“典” | 向校园网络暴力说“不”01

案情简介

原告与三被告系中学同学,此前关系尚可,后在相处的过程中原告与三被告出现小摩擦,导致关系恶化,三被告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发布了对原告嘲笑、辱骂的文字,并孤立原告。原告的母亲得知此事后,与三名被告通过微信沟通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并要求原告对自己的不当行为向三名被告道歉,同时原告的母亲希望,三名被告也能就嘲笑、辱骂原告的行为向原告进行道歉。

然而事与愿违,三名被告并未向原告道歉,双方关系反而更加恶化,原告因此受到极大心理伤害,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并住院治疗。后原告将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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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故意在微信朋友圈以文字侮辱的方式对原告进行嘲笑、辱骂,导致原告在学校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承受较大心理伤害,被诊断为抑郁症且住院治疗,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现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侵权行为影响范围,法院判令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微信朋友圈及校园内以文字的方式连续五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体内容需经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审核同意,并判令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今日说“典” | 向校园网络暴力说“不”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多次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但无果,后无奈作出判决,然各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后一名被告向承办人表示其有意履行生效判决,但与原告方沟通不畅,承办人于是立即组织各方通过微信群再次就履行判决的方式进行沟通,经不懈努力,最终三被告均自愿履行了生效判决,原告亦表示各方就本案再无纠纷。事后承办人又联系了原告方了解原告的近况,并鼓励原告重拾笑容。

今日说“典” | 向校园网络暴力说“不”校园网络暴力亦属违法,遭遇欺凌应第一时间向老师、家长求助,保留证据并报警,法律对未成年的侵权行为“宽容但不纵容”。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等“半公开空间”同样适用名誉权保护规则。青少年要慎用网络表达,学校、家庭应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共同构建清朗校园空间,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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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供稿 | 高新法庭 雷君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今日说“典” | 向校园网络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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