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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说法|第14期】聚焦妇女权益保障 政治权利不容忽视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保障女性权益的核心法律,其第二章“政治权利”明确了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律基础。值此“三八”妇女节之际,公职律师结合女性政治权利保护的有关案例与法律条文,希望能让读者进一步理解女性政治权利,让女性能够勇敢维权、合法维权!
典型案例分析
01村委会选举中女性代表比例不足
案情简介
某村换届选举中,村民委员会拟定的候选人名单中仅有1名女性,远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的“适当名额”。
处理结果
当地妇联介入后,要求村委会依法调整候选人结构,最终增补2名女性候选人,确保妇女代表比例达标。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同时,第十二条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选拔干部。本案中,村委会未充分落实法律要求,妇联的监督纠正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政治参与权的刚性保障。
02企业选拔干部性别歧视案
案情简介
某国企在内部竞聘中,以“岗位需要频繁出差”为由拒绝提拔多名女性候选人。职工王某向工会投诉后,企业被责令重新审查选拔标准。
处理结果
最终王某等3名女性通过公平竞聘晋升为部门负责人。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干部选拔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女性晋升。本案中,企业的隐性性别歧视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工会的干预彰显了法律对女性职业发展权的保护。
03妇女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案
案情简介
某市拟出台生育支持政策时,未征求妇联意见。当地妇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提出书面建议,要求政策增加“职场妈妈弹性工作制”条款。
处理结果
经协商,政策草案最终纳入相关条款,并明确妇联参与决策的常态化机制。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本案中,妇联通过法律赋权推动政策完善,体现了妇女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法定参与地位。

法律条文核心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政治权利”构建了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四大支柱:平等权基础:明确妇女在政治领域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
代表权保障:要求人大代表、基层自治组织成员中妇女比例逐步提高;
干部选拔机制:规定国家机关、企业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培养女干部;
监督与救济:对侵害妇女政治权利的行为,有关部门需依法查处并禁止打击报复。
妇女政治权利的实现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通过法律赋权、案例实践与制度完善,我国正逐步构建性别平等的政治参与环境。公职律师建议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地落实,重视女性政治权利的维护,为女性撑起法治“保护伞”,让“半边天”在国家治理中绽放光彩。编辑|王艺
来源|文字:政策法规(信访)科卢若愚供稿;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一审一校|胡金彪
二审二校|高琪、杨卿
三审三校|冯春、钟占均
2025年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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