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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 | 从大屏到小屏,在华丽转身与野蛮生长的碰撞中,浅析影视文娱产业法律风险

2025-03-17 07: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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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哪吒之魔童闹海》风火开年!魔丸转世,离经叛道,精湛技术与美学艺术极致共舞,小爷是魔燃起了逆转乾坤的命运枷锁。同样,改写天命的不仅是哪吒,大屏之下,一场摧枯拉朽的风暴悄然来临,小屏时代来临,短剧/微短剧已杀出重围——

从院线大片到横、竖屏短剧,影视行业正经历“大屏工业化”与“小屏野蛮生长” 的激烈碰撞。2023短剧元年,2024流行风向始终在变,这一年长短视频各有起伏,形成新的对垒格局,2025开年,各大平台纷纷时移势易,走势格外一致,所有资源也不再只“谈资论辈”,短剧成为剧集市场的一种“大类型”。可行业爆火背后处处存在法律暗礁,当流量与法律的钢丝共舞时,法律风险如影随形,毫厘之差便可让爆款短剧一夜倾覆。对规则的敬畏应是首要重点,从大屏到小屏,在华丽转身与野蛮生长的碰撞中,律师角度浅析影视文娱产业法律风险。

本文中的大屏泛指:设备如电视、电影院屏幕等,内容形态如长视频电视剧电影等;小屏泛指:设备如手机、VR等,内容形态如短视频、轻量化应用小程序快应用等。本文案例大部分做脱敏处理,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实际判断。本文中观点仅代表个人。

院线大片的华丽背后是短剧的野蛮成长。一部《好一个乖乖女》强势出圈。在多家媒体都被小吒儿硬控的环境下,它频频登上热搜,到红果短剧站内热度多次蝉联榜一、播放量破十亿、7日分账超400万,主演赵柯淳一周涨粉150万成为短剧赛道“顶流级”演员——短剧迎来了它的“哪吒2”。

图源:官方微博

科技迅猛发展下,用户需求变化以及内容消费模式转型,大屏与小屏竞争、长剧短剧融合,影视文化繁荣的背后暴露诸多弊端,笔者恰以短剧侵权方面简要阐述。

一、剧本侵权

常见有剧本抄袭(包括不限于融梗、洗稿)、未经授权改编他人作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音乐图片等素材、未经授权搬运原视频牟利、视频二创等。

1、抄袭与融梗。

焦点为“是否具有独创性”

2014年于正因其作品《宫锁连城》被指控抄袭琼瑶的《梅花烙》轰动一时,也是中国影视行业最具代表性的抄袭争议案件之一。两部剧在人物关系、情节设置等多处雷同,引起了一场漫长的版权之争,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侵犯改编权和摄制权,要求于正及出品方赔偿琼瑶500万元,公开道歉,停播、禁播《宫锁连城》。”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强调“9个核心情节及人物关系构成独创性表达,受法律保护”。放眼短剧,如出一辙。短剧《长公主在上》被指控抄袭网文《将门毒后》而下架各平台,其核心人物设定(重生复仇、身份错位)、关键情节(女主假死换身份复仇)高度雷同,甚至部分台词直接复制。原作作者公开维权,最终平台下架短剧。

短剧剧本中,尚存在灰色地带——融梗。于正抄袭案引起业界轰动,引发对融梗及借鉴的公开讨论。法律保护“表达”而非“思想”,若仅借鉴故事框架、通用套路,通常不会构成侵权,但若多部作品独创性被“拼接与缝合”,则会被认定为“融梗”。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融梗”的法律侵权界限,呼吁司法解释明确其界限,实务中也可参考美国的“整体观感与实质性相似”标准。

对思想与表达的界定:具体情节设计(如亮点人设、特色框架等)属于表达,而非思想,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参考他人作品时,仅借鉴“思想”,区分“公共领域素材”与“受保护表达”。

剧本在创作时,务必分清借鉴与抄袭的界限。需要证明“接触+实质性相似”,通过比对,作者是否接触过原作+核心表达(包括不限于台词、情节架构及推进逻辑、人设和人物互动、故事主线)与原作是否相似。

对于改编作品,更需取得原著的改编权授权。但是需要特别注意,购买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非改编权。

2、搬运未经授权作品牟利。焦点为“是否授权+营利”。

咪蒙的《我在八零年代当后妈》单集平均十几万制作成本却撬动了八亿元的内容付费,爆款短剧背后的法律相关问题随之而来。某自媒体小哥自建短视频网站,未经授权情况下私自上架2500余部微短剧牟利,含该剧和其它热播剧,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普某提起公诉,其核心是达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而入罪,该罪名下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3、长/短剧的二创视频侵权。焦点为是否“合理使用”。

《狂飙》是爱奇艺平台独播作品,哔哩哔哩账户“立羽澄”在《狂飙》热播期间“一口气解说”,发布36个视频并居于热榜,原告北京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案涉作品均大量使用经剪辑的权利作品画面、原声,解说、字幕及配音等添加的元素也为剧情、人物或环境的同义转换,并未超脱于权利作品而产生全新的文学、艺术美感,同时也对权利作品形成实质性替代,不构成合理使用……综上,哔哩哔哩平台用户制作的被诉视频超过适当引用边界,构成对权利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不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边界,在《著作权法》第24条已经明确规定并阐明合理使用的情形,总结如下:

【1.引用原作品的范围适当。即不得过度地引用他人作品,甚至将他人作品代替自己创作,也不能形成对他人作品的替代。2.不可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若是侵权作品在内容上、时间上都对原作品造成分流、影响作品传播,就认定其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3.不可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若作品上传对原作品的流量、热度产生影响,则必将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而二次创作的版权受保护的前提,【解说视频若具有独创性(视频解说、剪辑整体逻辑、对于该视频的观点表达),适当引用已发布作品但又不影响原作正常使用或产生损害,则可构成著作权保护的“视听作品”或“类电作品”】,《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明确定义二创短视频为“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即,是否合理使用,是其侵权(侵犯原作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影视解说类二创视频处于版权保护的“灰色地带”。判定是否侵权可以参考如下:浓缩剧情至可替代原片程度、超出评议必要范围。二创中,创作者单部作品要避免连续使用关键剧情或片段,引用画面不超过原片10%,主要视频应以解说和分析观点为主,原视频中的画面(显著标明原片名称、版权方,声明合理使用)为辅(转换性使用),若有热播剧,尽量与版权方合作来获取授权,创作平台也可联动创作。

二、肖像权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1019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在短剧/影视剧制作中,肖像权风险贯穿于选角、拍摄、后期全流程阶段。选角时,避免该角色与现实人物高度重合(若真实改编需取得其原型人物授权,敏感职业如医生、律师、法官考虑其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拍摄阶段,演员合同中要明确肖像使用范围(如剧集播出、宣传物料、衍生品),对于小演员(未成年)需要经过监护人签署授权书及合同;后期制作中,镜头中其它次要角色可识别镜头可以通过虚化处理。若造成损失,可能会面临高额赔偿(肖像权许可使用费、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恶劣时的惩罚性赔偿)

同样,科技之下数字肖像的权属将成为新的挑战。前段时间一部短剧疑似使用李沁的黑白照作为灵堂遗照引起风波,李沁工作室发声从未授权该短剧使用肖像权,并要求制作方自查并删除。导演回应,非李沁照而为AI合成照。未来,随着虚拟拍摄、深度合成技术的普及,数字肖像也将会成为新的行业挑战。

三、音乐版权

常见法律风险有直接使用未授权的热门歌曲、翻唱或改编未获得许可、使用“免费下载”音乐、短剧中的配乐抄袭、AI生成音乐等。

在其短剧制作中,音乐版权的风险的三步避险法:原创+正版采购+合规翻唱。在音乐版权中,词曲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曲作者或其版权代理公司(比如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录音制作版权归属于唱片公司或者录音制作者,所以在将翻唱用于短剧时,必须同时取得词曲授权和录音授权。表演者权应当归属于歌手或者演奏者,如果在短剧使用原唱版本,则需额外授权,使用原唱需合规,某短剧使用周杰伦《晴天》作为背景音乐被音著协起诉,判赔20万。

上述只需要避免,即购买正版授权、翻唱合规、音乐原创。但是在影视剧/短剧中,有一个致命容易被忽略掉的陷阱,便是某网站标注的“免费商用”。

实际,有些“免费商用”的音乐未获得授权方授权,该音乐可能是用户上传的侵权素材(音乐来自独立音乐人,制作方有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只是短剧演员只是在嘴里哼唱几句则不构成侵权。AI生成音乐也是新兴风险,如果使用AI工具来生成配乐,其产出的“结晶”可能侵犯原始作品的数据和版权,因此,版权监管亟待解决。

律师建议,在发生诉讼或者被侵权后,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身权属、侵权行为的存在及经济损失,并通过发生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会针对案涉著作权作品类型、知名度、独创性程度、被侵权的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综合方面考量。

刘律的娱乐法

原标题:《律师视角|从大屏到小屏,在华丽转身与野蛮生长的碰撞中,浅析影视文娱产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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