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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能否主张利息

2025-03-18 18: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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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5年5月26日,刘某因要购买二手车,向姚某借款30000元,并向姚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姚某人民币30000(叁万元整)。”

另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刘某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姚某借款十余万元,偿还过部分后,经双方结算刘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姚某出具另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我于2016年3月底还清所有欠款。”但该欠条已另案处理,且该欠条不包含本案姚某诉请30000元借款。

经姚某多次向刘某催款未果后,2024年10月8日,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欠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判决

审理认为,原告姚某通过转账给付方式向被告刘某出借款项30000元,有欠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应当予以确认。且被告刘某至今未偿还借款,依法应承担归还责任,故原告姚某主张被告刘某偿还 3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在被告刘某出具的30000元欠条中既未有约定借款利率,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姚某仅以另一欠条证明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并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故对于原告姚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原告姚某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刘某还款是向被告的催告行为,本院根据向被告刘某送达起诉状的时间并给予被告合理期限,故本案的逾期还款之日酌定以开庭时间即2024年10月16日为宜,故被告刘某应向原告姚某自2024年10月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本金 3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借贷双方在欠款合同、欠条等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利息,包括利率的具体数值、利息的计算方式(如单利或复利)、支付利息的时间节点等,以免出借方在主张利息时得不到法律支持。若双方未约定利息及相关事宜,出借方也应了解有关逾期利息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出现逾期还款情况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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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与逾期利息的区别?

利息是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支付的借期内超出本金的部分钱款,可以理解为货币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费;而逾期利息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是因借款人不按双方约定或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超期罚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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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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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逾期还款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因此,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应当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时届至,如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则构成逾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字:张晓娟 周思佳

原标题:《【以案释法】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能否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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