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网约车司机:我和平台企业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网约车行业蓬勃发展的背后,是数量庞大的网约车司机在日夜奔忙,他们为大众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成为这个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作为网约车司机,是否了解自己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这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关乎着司机师傅们的切身利益。
1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原告车某通过某招聘软件了解到被告贵阳某网络科技公司正在招聘网约车司机。后在被告的邀约下,原告到被告处进行实地查看。在原告明确表示想找份工作后,被告安排其考证、签订《专职司机合作协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就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进行约定。2023年11月,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被告表示双方就是合作关系,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庭审时,原告表示其接单时需接受被告管理,管理内容主要是订单、业绩和在线时长。被告贵阳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被告仅仅是处理订单、业绩和在线时长,并不对原告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也没有考勤制度,原告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与地点,同时也没有对原告进行入职培训,所以原告并没有受到被告的劳动纪律的约束,劳动关系并不成立。
2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兼有平等性与隶属性、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征,其中,隶属性为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然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首先,双方未就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进行协商,被告也没有为原告办理入职手续,而是邀约原告到现场看车、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的上述协商过程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的沟通过程明显存在较大差异。其次,双方签订的《专职司机合作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但根据上述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者,被告只是向原告提供用于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车辆,并从中收取固定的租金,被告也仅是对原告接单的订单金额和在线时长进行汇总,并不对原告进行考勤,也无在线时长要求,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在接单过程中并未与被告形成人身上的隶属性。最后,被告实际上是从原告处获取固定的租金,而原告则根据自己接单的数量和金额,在扣除被告收取的固定租金后获取自己应得的劳务报酬,由此可以看出,被告的主要业务为出租汽车并从中抽取固定收益,而原告所提供的劳动并非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对于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3
法官提醒
网约车司机在与平台企业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约定,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这不仅能有效减少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误解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和法律纠纷,也能尽量降低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4
法条链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供稿:何 松
编审:汪庆子
原标题:《网约车司机:我和平台企业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