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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法青年说】醉驾事故保险垫付,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获法院支持

2025-03-20 17: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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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能否请求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先行赔付?而如果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能否向侵权人追偿?近日,月湖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车主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4日23时许,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鹰潭市旺埠路维也纳酒店路段时与何某停放在路边车位内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车上无人),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张某于驾驶座睡着,待何某走到自己车旁时,发现车辆被撞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张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无责。经法院审判,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张某属醉驾,其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该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何某的车辆经修理花费了6200元,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全额支付了维修费6200元后,何某将该维修费索赔追偿的权利依法转让给了该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公司与张某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遂于2024年12月5日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6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事故造成何某车辆损坏并花费修理费6200元,何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何某的申请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全额支付了修理费。同时,该保险公司在向何某赔偿后已与何某签订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约定将何某向张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其有权向实际侵权人张某主张赔偿。后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和张某自愿达成协议,张某同意于2025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保险金6200元。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追偿是指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从而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被保险人向第三方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追偿权利是保险法中独特的一项制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先行赔付,保险公司的此种赔付责任是一种先行垫付的责任,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酒驾非小事,安全记心间,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比比皆是,广大司机朋友们应从一个个事例中吸取教训,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因一时的疏忽或抱侥幸心理而触碰法律红线,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供 稿 | 周有区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许 静

审 核 | 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醉驾事故保险垫付,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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