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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的定性(一)
一、处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的本人财物可以成为本人实施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的对象
实践中,个人或者单位可能基于借用、保管或者民事质押而合法占有、控制本人财物,行政机关可能基于执法查扣、司法机关可能基于司法扣押等原因而合法占有、控制本人财物。个人或者单位虽然对本人财物没有所有权,但因为财物处于其合法占有、控制之下,其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义务,或者依法处置后及时告知义务,如因保管不当造成财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即“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精神,处于个人或者单位合法占有、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应视为其财物。
处于个人或者单位合法占有、控制之下的本人财物,无疑受法律保护,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虽然该财物为本人所有,但此时不处于本人的占有、控制之下,故也可以成为本人实施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的对象。但是,窃回或者骗取该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还要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基于消灭债务、索取赔偿等原因而将财物窃回或者骗回的,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其应以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如果基于不愿意将本人财物继续置于他人占有和控制之下、逃避法院执行或者行政处罚等原因而将财物窃回或者骗回,之后也未索赔的,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以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但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91集“廖承龙、张文清盗窃案”:租车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小车,后因借款将该车质押,因所借钱款用于赌博,到期无法将车赎回并还给租车公司。租车公司向租车人要车,租车人告知已将车质押,无钱赎回。租车公司经营者通过GPS定位系统找车,发现该车停在一汽车站,遂找到租车人,一起来到汽车站。租车人持租车公司的备用钥匙将该车从汽车站开走并隐藏,之后交给租车公司的经营者。该案中,租车人无钱赎回车辆,盗走质押给债权人的车辆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租车公司经营者明知租车人无钱赎回处于债权人质押之下的车辆,也明知其无权私自开走该质押汽车,为挽回自身财产损失,仍积极帮助租车人盗回车辆,因其未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不属于自救行为,而系盗窃罪的帮助犯。帮助他人盗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的财产,构成盗窃罪(共犯),但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主观要件要素。
二、盗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的定性
例如,因涉刑事案件,一轿车被扣押。为取回停放在公安机关院内的被扣押车辆,在未办理任何返还涉案车辆手续的情况下,用该车另一把钥匙擅自将车开回。该案中,行为人并未向司法机关索赔,也未获得赔偿,表明其无非法占有司法机关财物的目的,故其将本人所有而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擅自开走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其在司法机关明确告知车辆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将扣押的涉案车辆开走,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
再如,因未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支付货款,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裁定扣押了涉案轿车,并加贴封条后将该车停放于法院停车场。行为人至法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擅自撕毁车上的封条,将其所有的已被依法扣押的轿车开走并例如,因涉刑事案件,一轿车被扣押。为取回停放在公安机关院内的被扣押车辆,在未办理任何返还涉案车辆手续的情况下,用该车另一把钥匙擅自将车开回。该案中,行为人并未向司法机关索赔,也未获得赔偿,表明其无非法占有司法机关财物的目的,故其将本人所有而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擅自开走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其在司法机关明确告知车辆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将扣押的涉案车辆开走,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
再如,因未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支付货款,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裁定扣押了涉案轿车,并加贴封条后将该车停放于法院停车场。行为人至法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擅自撕毁车上的封条,将其所有的已被依法扣押的轿车开走并藏匿。该案中,行为人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擅自开走,之后并未提出索赔,表明其没有非法占有司法机关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但其擅自转移、隐藏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当然,对非法处置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定性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如果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发生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那么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如果此种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中,但行为人并非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亦应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负有执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人实施了此种行为,但并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目的的,也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负有执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人实施了此种行为,且具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目的,因为该行为系作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手段实施的,两罪法定刑相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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