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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的培训班概不退费?法院:无效!

2025-04-03 17: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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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营者广泛以预付式消费模式作为主要经营模式。与此同时,预付式消费付款在先、消费在后、时间跨度大等特点也使消费者承担了经营者违约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对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预付式消费乱象进行了有效规制。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起培训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带大家来看看预付式消费相关问题该如何解决。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小张母亲张华到山西公司交纳1880元为小张报名了跆拳道课程,后补差价13 920元升级为跆拳道黑带直通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本课程学员终身受用;报名之后不予退费,不得转让。随后,山西公司出具一张由北京公司盖章的收据。

小张在山西公司参与两个月培训课程后,因自身原因多次受伤,便未再参加培训,张华遂找到山西公司与北京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及退款事宜。张华认为,山西公司作为合同签订方、北京公司作为款项收取方,应当对合同剩余款项承担连带退款责任,主张退还培训费1万元。

山西公司称,认可合同,但公司运营有成本,按照合同约定不应退费;且款项由北京公司收取,山西公司未收款亦不应当退款;关于小张课时使用情况不了解。北京公司称,未收到款项,未提供服务,亦未在收据上盖章。

各方协商未果,张华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公司与山西公司退还培训费1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山西公司与北京公司均称二公司无任何关联,张华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二公司有关联关系。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合同的签订双方为张华与山西公司,双方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无异议,且均认可小张一直在山西公司进行培训,故本案合同主体为张华及山西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由张华及山西公司承担。

张华仅以收据上北京公司的公章为由要求北京公司承担退费责任,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公司与山西公司存在实质上的人员混同及财产混同等情形,其要求北京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在张华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故确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解除。合同中“不予退费,不得转让”的约定,排除了张华解除协议、要求退还费用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综上,法院结合小张已完成培训课时数、山西公司运营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山西公司退还张华剩余课程费8500元。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1.关于合同条款效力

实践中,预付式消费大多采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出现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张华与山西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不予退费,不得转让”的约定,属于与张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张华解除协议、要求退还费用的主要权利,明显加重了张华的责任,免除了山西公司的责任,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整体无效。如果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关于服务合同的解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华与山西公司签订的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需要双方当事人具备信赖关系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在张华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小张因受伤亦不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解除。但是要注意消费者在相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3.关于预付费的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关于培训费是否应当退还,考虑到张华并未实际使用完毕案涉课程,山西公司未就未使用部分提供相应的课程服务,在此情况下由山西公司收取全额课程费用缺乏依据。

关于退费金额问题,退费金额应当为剩余预付款。剩余预付款项与课程使用情况相关联,在山西公司未举证证明课程使用内容的情况下,法院对张华所述的课时情况予以认可。综合考虑山西公司针对案涉课程存在的经营成本、张华因自身原因单方放弃服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酌情确定山西公司退还张华剩余课程费8500元。

法官提示

预付卡是消费者给商家的“信任卡”,不应沦为“套路卡”。

To商家:商家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坚决不能出现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要正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合同订立时保障消费者完整、准确知悉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方式、退费流程、有效期限、风险提示等事项,提前稳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预期。

To消费者:消费者要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相对方、合同的履行等系列事项进行评估判定,谨慎订立合同。合同生效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到预付式消费来讲,消费者要充分了解适用范围、使用期限、退款条件等细节,尽量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的经营者,保留好合同、发票、支付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材料,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维权观。

供稿: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文字:吴嘉琪

原标题:《预付式的培训班概不退费?法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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