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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有权主张债权?
2025-04-10 17: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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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山西某水技术开发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王某东、周某句、崔某昌均为该公司股东。2017年1月,某煤业公司委托该公司编制《矿井兼并重组整合矿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双方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书》,报酬总计176500元。该公司依约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后,某煤业公司向其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85000元。
2021年6月,山西某水技术开发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登记。
2025年,王某东、周某句、崔某昌发现某煤业公司拖欠服务费91500元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某煤业公司对欠付服务费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法官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根据该法律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山西某水技术开发公司注销后,三原告作为原公司股东,对尚未处理的公司遗留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公司注销代表其法人人格的消灭,无法再以公司的名义继续从事民商事活动,但公司的遗留债权并不自动消失,而是由原公司股东作为权利承继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该债权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当然,在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股东亦不要简单地认为只要注销公司就可以不再清偿债务,这种错误的理解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会让公司股东因此承担个人责任。
供稿:中村人民法庭
原标题:《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有权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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