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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台风吹倒窗户砸坏楼下阳光房,赔偿责任谁来担
刊登于《江苏经济报》台风是一种强烈的自然灾害,如果处置应对不当可能会造成房屋损毁、车辆砸坏泡水等财产损失,那么由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能不能要求赔偿?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2024年9月16日,台风“贝碧嘉”正面影响太仓,在台风过境期间,丁某房屋的阳台玻璃、框架等脱落,造成楼下陈某的阳光房被砸坏。陈某随即报警,称自家阳光房、汽车被砸受损,需要帮助,并在后续委托某装修公司对其阳光房进行维修,支付了2.3万余元维修款。
之后陈某向丁某索赔时,丁某以事故是台风造成的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太仓地区遭遇台风的频率较高,主要集中在7月至9月,丁某应当具有一定的应对台风的管理、维护经验。案涉台风“贝碧嘉”属于罕见的超强台风,相关部门提前进行了充分预警,社会各界纷纷作出防台风预案,故丁某在应对超强台风时,应采取相较于一般台风更加妥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到更大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但是,丁某未举证证明其已对房屋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丁某抗辩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丁某的主观因素和台风“贝碧嘉”的客观因素等酌定丁某承担70%赔偿责任,应支付原告陈某损失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台风虽属于自然灾害,具有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征,但是在台风登陆前,相关部门通常会发布预警信息,社会公众也有多种途径了解台风动态和预警信息,应当在台风登陆前对房屋进行排查,加固松动部位,防止物件脱落损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原标题:《媒体聚焦 | 台风吹倒窗户砸坏楼下阳光房,赔偿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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