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固法说法 | 给他人注射“瘦脸针”,刑不刑?

2025-04-17 10: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固法

注射“肉毒素”?当心“美丽陷阱”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尚美之道,千古之风。伴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美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毒性、注射剂药品而予以销售,并给他人注射,足以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近期,固始法院判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至2024年期间,小美明知他人在微信上销售的肉毒素没有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违规多次购买并给多人注射,销售金额人民币6590元,获利人民币4000元。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固始县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在小张(另案处理)经营的美容馆检查时,发现小美正在给顾客注射“肉毒素”,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将尚未注射完的注射液扣押。经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BOTATOX”A型肉毒毒素属于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未在境内合法上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小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小美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毒性注射剂药品而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小美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等规定,判决小美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禁止小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每个人都有追求美的权利,法官提醒有美容需求的消费者注意,要去有相关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如果需要注射相关针剂,要注意查询所使用针剂的来源是否合法。更要提醒美容医疗机构注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为了获取不义之财,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毒性、注射剂药品而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

(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五)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六)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

第十六条 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

原标题:《固法说法 | 给他人注射“瘦脸针”,刑不刑?》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