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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有多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如何计算?
2021年10月8日6时许,杨某驾驶某小型客车,沿秦州区某路人行横道线时,与由南向北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4天后出院,后至起诉前又分别在天水、西安等地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因双方对后续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杨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法定程序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张某脊柱损伤属九级伤残、左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张某的被扶养人为其父亲张某某、母亲汪某某,抚养义务人为1人;女儿小张,抚养义务人为2人,张某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万余元。
保险公司抗辩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原告张某为家中独子,届时扶养父亲15年、母亲18年和女儿8年,甘肃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27044元,扶养数人的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即以最长年限扶养时间18年计算,27044元x18年,按照残疾比例,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27044元x18年x21%=102226.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甘高法发〔2020〕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载明“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就高原则)x抚养年限/抚养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伤残指数为100%)”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如涉及伤残,应最后乘以伤残指数。”的内容可知,其一,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最终数额的确定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即只有在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后计算得出的费用才是完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二,存在多名被扶养人的情况下,审查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应当在计算完成单个被抚养人生活费后,查看当年所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相加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本案中,张某共有三名被扶养人:父亲张某某为65周岁,应计算15年;母亲汪某某为62周岁,应计算18年;女儿小张为10周岁,应计算8年。结合本案张某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前八年三名被扶养人均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前八年若未超过总支出额,后续均不会超过。本院以第一年为例进行计算,张某某、汪某某仅有一名抚养人数,故两人第一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为27044元/年x1年÷1人x0.21=5679.24元;小张有两名抚养人数,故其女儿第一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7044元/年x1年÷2人x0.21=2839.62元。以上三人第一年赔偿总额累计5679.24元x2+2839.62元=14198.1元,未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7044元。
故张某各位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1-8年)
(9-15年)
(16-18年)
张某某
45433.92元
39754.68元
汪某某
45433.92元
39754.68元
17037.72元
小张
22716.96元
总计
113584.8元
79509.36元
17037.72元
以上总计210131.88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原标题:《被扶养人有多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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