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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父债子偿”显担当 倾情调解止纠纷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欠款人已经过世,债务又该如何处理呢?4月16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大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被告秦某代替父亲(已故)向原告赵某支付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秦某之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秦某父亲生前因拉取沙子拖欠原告货款3万元,并出具了销货清单。
秦某父亲去世后,赵某多次联系秦某要求其清偿债务,但双方对债务金额及偿还方式存在争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为实质化解纠纷,法官一面告知秦某,作为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另一方面,向赵某说明秦某家庭经济现状,其父留下的遗产仅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且尚未实际分割。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赵某同意将债务金额降至2万元,秦某亦承诺当庭履行。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秦某立即返回家中拿出2万元先现金交到赵某手中,纠纷实现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因涉及原始债权债务及继承两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往往争议较大,难以协商,且遗产情况难以理清。通过调解可以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法官提醒公众,在继承遗产时要理性评估权利义务,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引发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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