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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观·微言 | 担保责任追偿权案件管辖权的认定

2025-04-18 18: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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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守护公平正义 樊城法院

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属于追偿权纠纷的情形之一,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其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七百条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案件是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是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有的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某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某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基于其与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个人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下对借款人王某某享有的债权,应受基础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束,故管辖应当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和原借款合同当事人确定管辖法院。《个人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债权发生转移,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提交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有的则认为可以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如江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等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法院生效裁定认为,追偿权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之后,所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定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应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议管辖的约束,不适用主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原则。保证人与债务人对追偿权纠纷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而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项下的子案由,故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在某法律咨询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生效裁定认为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作出的约定,由于在约定时最终受让人并不确定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参与缔结该条款,故管辖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未生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还有观点认为在相关合同未约定追偿事宜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如某汽车有限公司与何某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属于法定权利,因此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在相关合同对追偿事宜未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笔者认为,在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并不能作为确定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依据。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实践中,担保关系有时体现为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协议,有时体现为主债权债务合同、担保合同等单独的合同。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目的是确定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不涉及追偿权纠纷的协议管辖,将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追偿权纠纷中,有悖于合同相对性原则。

2.不能将追偿权纠纷视为合同纠纷,从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确定管辖法院。追偿权纠纷虽然为合同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但追偿权是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享有的对债务人的权利,并不能得出直接适用合同纠纷管辖条款的结论,类似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均明确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使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关于追偿的约定,并不影响担保人行使该权利。担保人与债务人对追偿权纠纷有约定管辖的,如双方在《担保服务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从其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者丨吴文进(民二庭)

编辑丨高 尚

原标题:《法观·微言 | 担保责任追偿权案件管辖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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