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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笑气”,三人获刑!
“笑气”
学名一氧化二氮,有轻微麻醉作用,因能致人发笑,也因此被称为“笑气”。“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品相似,具有成瘾性,滥用对身体危害极大,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
静海法院依法审结
一起非法经营“笑气”的刑事案件
01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58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乙非法销售“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100罐。后被告人张某乙为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将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购进的100罐“笑气”销售给田某,赚取差价。
△ 图片来源于网络2024年1月至7月,被告人田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处购进的“笑气”销售给高某某、于某某等13名购买者,销售金额共计67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田某处查获含有“笑气”的气罐43罐。
02
法院裁判
静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笑气”作为危险化学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都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辨别意识,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如发现不法分子非法贩卖、存储、使用“笑气”,应及时远离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原标题:《非法贩卖“笑气”,三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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