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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遭遇“砍头息”,起诉出借人要求返还多收取的利息 法院:依法对超额利息予以剔除
2025-04-28 16: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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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
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
俗称“砍头息”
遭遇“砍头息”如何维权
来看看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怎么判
签订20份总金额高达89.5万元的借款协议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仅有63.75万元,差额达25.75万元。近日,成都中院对我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出借人刘某B在网贷交易中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判决其向借款人王某A返还多收取的17.9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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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我院一审审理认为,王某A与刘某B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刘某B的行为属于“砍头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经核算,王某A累计还款89.5万元,扣除合法利息后,多偿还25.7万元。遂判决刘某B返还王某A25.6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判决后,刘某B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刘某B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在2023年7月6日又向王某A出借了7.5万元,但王某A未归还。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扣除该笔7.5万元借款后,刘某B仍需返还王某A17.93万元。最终,成都中院二审判决刘某B返还王某A17.9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费。
“砍头息”问题作为民间借贷领域的典型问题之一,严重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明确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平台签订格式合同,但实际履行与书面协议严重不符,暴露出部分网贷平台利用“砍头息”“虚增合同金额”等手段变相抬高利率的问题。部分借款实际利率远超约定,法院依法对超额利息予以剔除,仅保护合法范围内的本息。
法官在此提醒,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中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应留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若发现实际到账金额与合同不符,可依法主张以实际借款为本金计算利息。对于出借人,预先扣息不仅面临返还风险,还可能因高利放贷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供稿 | 固驿法庭 巫元理
编辑 | 石芷宣
一审 | 岑子瑶
二审 | 徐 俐
三审 | 童 吉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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