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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除劳动合同无充分理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金
1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4日,王某入职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于2023年1月17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2月24日至2028年2月23日,合同约定王某从事生产作业类岗位工作,每月20日通过银行卡支付上月工资。在职期间,王某履行了各项职责。而某有限公司却于2024年11月1日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但未为王某发放其2024年10月、2024年11月工资,且王某在职期间,某有限公司存在安排王某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却未发放加班费、未安排王某带薪年休假等行为。王某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支付2024年10月、11月欠付的工资报酬,以及周六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要求某有限公司归还其证书等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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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新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属于公司部门管理人员,某有限公司认为王某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对火灾事故和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但未有足以证明事故的产生与王某具有直接内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应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在向某有限公司释明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证据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的情况下,经主持调解,最终就劳动合同中的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某有限公司返还王某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并开具离职证明;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补偿金、加班费、年终奖、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及欠付工资等劳动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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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劳动者依赖工作维持生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劳动合同法关于二倍经济赔偿金的规定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经济保障,还遏制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和谐,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本案中,某有限公司以王某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经法庭调查,火灾原因并非王某直接造成、产品质量并非王某直接管控,王某作为用人单位的部门管理人员虽有履职不到位或瑕疵之处,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王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规定及造成公司损失与王某的行为有内在因果关系,而作为涉及劳动者重大权利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某有限公司既未履行与王某告知和充分协商,亦未通知工会组织,而是由其上级集团公司决策,由某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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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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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企可
原标题:《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除劳动合同无充分理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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