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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专题普法】关于毁林毁草 你要知道这些!

2025-05-06 19: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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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休牧期、禁牧区放牧,严禁草畜平衡区超载过牧

禁止在休牧期、禁牧区(含林草生态建设项目区)放牧,在天然草原放牧要严格按照各旗县公布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严禁超载过牧。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严禁非法开垦占用破坏林地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非法开垦占用破坏草原

禁止开垦草原、非法占用、使用草原。禁止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破坏草原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造成草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非法开垦占用破坏湿地

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过度放牧、排放废水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林地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

经依法批准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后,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第一个造林季完成更新造林,严禁采伐林木后种植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伐林木后在林地种植农作物的属于毁林开垦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违法地块植被恢复

涉及违法开垦、破坏林草原地块的责任人,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植被恢复并通过验收。对未按时恢复的责任人,将依法强制执行。

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除依法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将同时承担修复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原标题:《【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专题普法】关于毁林毁草 你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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