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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创造”才是企业家精神的真谛——朱海就做序柯兹纳《竞争与企业家精神》

竞争与企业家精神
竞争与企业家精神
[美]伊斯雷尔·M.柯兹纳(Israel M.Kirzner)
刘业进译 马俊杰译校
2025年5月出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柯兹纳
企业家精神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柯兹纳也是研究企业家精神的大师,他把企业家精神作为“警觉”这一功能来理解。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假如把企业家精神的概念放到“目的论”(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下来理解,会发生什么。
在“目的论”下,才可以讨论企业家。假如人没有目的,那么也就不可能有企业家精神。假如否定了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那意味着人的行动可以追溯到某些因素,这样就可以对人进行类似于对小白鼠所做的那种实验,经济学将成为类似于自然科学那样的学科,并失去其独特性,换句话说,使经济学独特于自然科学的,正是因为它是建立在有目的的人的行动之上的科学。
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是“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一个基本事实。人有目的,意味着人能够“选择”。在米塞斯的经济学中,行动,目的,选择与理性是同义词,都是人的特征。如后文将要阐述的,“人的行动的目的性”也是“行动学”(经济学)的基本出发点。
人之所以是人,在于他有目的,他能够行动,从人的行动的“目的性”角度来说,人的每一个行动都是“企业家的”(非决定性),即都包含了不确定性,利润,亏损等等行动范畴。企业家精神,作为人的一种有目的的行动,广义上是每个人都具备的。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也意味着“自发性”,而自发性正是企业家精神的体现,正是人的行动的自发性,产生了社会秩序的“自发性”,即哈耶克说的“自发秩序”。我们通常说的企业家精神,是“理想类型”概念,是指特别有冒险精神的,米塞斯称之为“促进者”。
企业家精神的概念,已经包含在“有目的的人的行动”概念中,企业家精神之所以是企业家精神,正是因为人的行动是“目的驱动的”,而不是某些特定因素决定的,米塞斯称之为“二元论”。关于“二元论”,米塞斯解释道,“方法论的二元论避免了涉及本质与形而上学上的构思的任何命题。它所涉及的只是如下事实,我们不知道外在的事件—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理的—是如何影响人的思想、观念,与价值判断的。这无知把知识领域划分为两个别的领域:外在事件领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与人的思想和行动的领域”。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人的行动不是由生理反应决定的,并且也不能用物理学和化学术语来描述。”人的行动的特征正是“二元性”,即它是“非决定的”,而是自主的或自发性的。
根据“二元论”“人的行动”(或人的行动的具体目的)是极据,即“不能加以分析、不能追溯到其他现象”。任何人都不能 根据他观察到的现象或收集到的数据,去预测他人的目的,因此也不能计划他人的行动。所以,“二元论”为“企业家精神”提供了理论基础,换句话说,如“二元论”被否定,那么“企业家精神”将失去根基,因为这意味着可以了解他人的目的,因此可以对他人的行动进行规划,这意味着对企业家精神的否定。
“二元论”也意味着不可能事先知道谁更有创造性,或谁的行动更有助于普遍的利益,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承认每个个体在运用理性上的平等地位,至于个体运用理性的产物,如制度,那是不确定的,因此不能借助于强制力把制度固定下来,强制力只能用于维护普遍的一般性规则,使个体在运用其理性时不受侵犯。如把个体运用理性的结果(如制度)固定下来,那就使个体的理性运用受到人为的限制。
“社会”是因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二元论”)而存在的,假如人的行动是没有目的的,那么人类社会就与自然界或生物种群没有区别。如果人的行动是没有目的的,那么人就像沙漠里的沙子一样,任由狂风、烈日等外部环境支配,也如动植物一样,任由环境支配。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社会”,只有“生态环境”。所以,“社会”是人的有目的的行动所产生的现象,因此就必然要从这种目的性出发才能理解。正像柯兹纳为米塞斯《经济学的终极基础》一书英文版所作的序中所写的那样,“米塞斯坚持,在人的行动领域,我们不可能抛开心智(mind)、推理(reason)、目的与价值等这些范畴(category)。如我们试图理解社会现象,而不承认有目的的、理性的个体的人的行动,那将是徒劳的和误导性的努力。”
假如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那么这就意味着人的具体行动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因此历史上产生的制度与规则等等,都不能作为一种“必然”,而成为对正义、道德及其是否具有普遍的可欲性等“一般问题”的最终检验。因为它们都是人的具体行动的结果(经验),是不确定的,也不具有普遍性。
所以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意味着经济学“理论”的先验性。它不能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而只能从一个特定的事实,即从“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中演绎出来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理论的确切性,这种从“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出发的理论,即“行动学”,而经济学是它最为完善的分支。这样的理论,构成有关社会存在与繁荣的一般性知识,在后文,我们也把这种知识称为“使‘社会创造’得以可能的知识”。作为“理论”,这种知识也是先于历史(经验)的,并且也是对一个社会的制度与规则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一般性检验。也即,只有借助于这一普遍的、一般性的理论,才能对制度与规则的正当性进行经验,而“经验”(具体的制度)则是不能胜任,因为如前所述,经验是人的行动的“具体”结果,它是多种多样的,并且经验本身也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取决于人们所持有的“理论”。
这一理论知识(比如它所包含的个体主义、主观主义、功利主义、经济计算等等),也是有关人类的普遍合作何以可能的理论,西班牙经济学家德索托教授称之为“关于社会过程的形式化理论”。这种知识是抽象的、不是文本性的,并且很大程度上是隐含的,它体现在社会结构中,经济学家发现了它,并对它进行“形式化”。同时,人们对这种知识的发现与利用也是一个“过程”,比如从文艺复兴,到宗教改革,再到启蒙运动,就属于不断地发现与利用这一知识的过程。
这种理论知识,也可以称为“规律”(law),它是有关社会存在与繁荣的一般性知识。假如人们想不让社会遭受破坏,或拥有一个有助于增进自己幸福的社会,那么就必须运用这种知识对社会进行“选择”(塑造)。即“社会”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与繁荣,相反,它是人们“理性”的产物,确切地说,是运用这种重要的理论知识进行“选择”的产物。假如人们缺乏这种理论知识,那么尽管他们对利润机会很“警觉”,但是也难以改善自己的境况,因为他们忽视了“社会”这个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其他行动能否成功的重要“手段”,或者,尽管他们意识到“社会”对他们很重要,但是,由于缺乏这种理论知识,他们不知道如何才能拥有一个能够普遍增进自己幸福的社会,也就是那个能够使自己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扩大自己选择范围的社会。
个体的选择范围,也就是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空间,受制于他所处的“社会”的状态。如前所述,一个有助于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有更多利润机会可供“警觉”)的社会,不是自动存在的,或者说,它不是企业家“警觉”机会的自然而然的结果,相反,这种社会的产生,需要借助于上述“理论”对社会进行“选择”(塑造)。也就是说,企业家仅仅“警觉”利润机会是不够的,他们还需要具备这种重要的“理论”知识。然而,这种重要的理论知识,恰恰被柯兹纳所忽视,因为他只是强调“警觉”,而没有意识到发现与利用这种知识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发现与利用这种知识,是产生一个使自己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才能的社会的条件。
人们发挥企业家才能的程度,受制于他所处的“社会”能够给他提供多大的空间或机会,或者说,受制于一个社会自由的程度。假如一个社会中,人们普遍缺乏这种知识,那么他们就不能“选择”(塑造)出一个有助于自身发挥企业家才能的社会,或者说,他们自身企业家才能的空间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样,尽管他们从早到晚忙碌着,不停地警觉利润机会(如骆驼祥子),也无法改善自身的境况,因为这样的社会极少给普通人提供利润机会。正是这种知识的贫困,产生了“李约瑟之谜”,也导致中国长期来没有走出“历史的三峡”。
柯兹纳之所以会忽视这种重要的理论知识对企业家的重要性,是因为柯兹纳没有把企业家精神的概念放到“目的论”(“有目的的人的行动”)下讨论,也就是说,他不是在“行动学”的分析框架下讨论企业家精神概念。相反,他是在“均衡”,即一个真空的、没有“社会”内涵的背景下讨论企业家精神的概念的。他把企业家精神的概念放到这样的“预设”中:一个使个体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的社会已经存在,因此剩下的只有“警觉”利润机会的问题。然而,在现实中,企业家总是在“社会”中活动。企业家处在“什么样的社会”中的问题,对他们来说是很重要的。只有在一个有可能给予企业家利润机会的社会中,“警觉”才可能发生。然而,这样的社会不是必然存在,而是取决于企业家(也包括其他人)对上述理论知识的利用。
就此而言,我们把企业家精神视为一个“理性”或“目的性”概念,它不同于柯兹纳把企业家作为一种“功能”(警觉)来处理。企业家的理性,不仅包括对利润机会的警觉,还包括是否有意地去发现与利用上述理论知识,以“创造”(选择或塑造)一个有助于改善自己境况的社会。这也意味着,我们把“社会创造”的内涵纳入到企业家精神的概念中:企业家精神不能仅仅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产品与服务的创造者,更应该被理解为“社会”的创造者。这样就丰富了企业家精神的内涵,它突破了对企业家精神概念的传统理解,也即那种预设理想的“社会”(规则与制度)已经存在,并把企业家精神概念放到这个背景中去理解的做法(如柯兹纳),而把“社会”概念也纳入到企业家精神的概念中,视“社会”本身为企业家的创造物。这样,企业家精神与社会“两分”的传统做法就得到了纠正,企业家精神不再被视为一个抽象的真空中的概念,而是与真实的社会建立起了连接,不仅如此,企业家事实上就是“社会的创造者”。同时,我们对“市场过程”也将有新的理解:柯兹纳把“市场过程”理解为“趋向均衡”的过程,而放到这一“社会创造”的背景下,“市场过程”更应该理解为“社会秩序的扩展”(作为企业家“社会创造”的结果),而不是“趋向均衡”。
相比“警觉机会”,“社会创造”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因为“警觉机会”很大程度上是人的一种本能,在一个个体“有机会可以警觉”的社会中,人们自然地会去“警觉机会”,因为这是个体改善自己境况的条件,只是在“警觉机会”的能力或意志力上,不同个体存在差别。相比之下,“社会创造”则是需要个体“运用理性”去有意为之,这意味着“社会创造”更体现出人之为人的“珍贵努力”。
但是,作为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内涵,“社会创造”不仅在柯兹纳的企业家理论中被忽视,也被当代其他研究企业家理论的经济学家,如福斯与克莱因等人所忽视,①他们强调的是“判断”。他们认为自己基于“判断”的企业家理论与柯兹纳的基于“警觉”的企业家理论之间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在我们看来,这种差别被夸大,因为“判断”与“警觉”都是把企业家精神的概念放到“社会真空”下理解,都不具有“社会创造”之意。并且在这时,企业家不是一个“选择”的主体,而是被视为一种抽象的“功能”。这种功能既可以说成是“判断”,也可以说成是“警觉”,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判断”也是一种“警觉”,同样,“警觉”也是一种“判断”。
如前所述,人总是会在“给定的社会”下发挥其企业家才能(如警觉机会),问题在于,社会能不能为他提供机会,或为他提供多大的行动空间,但这样的社会又取决于企业家本身。假如企业家只是“警觉机会”,而没有进行“社会创造”,那么他所处的社会就有可能是“机会匮乏型的”,即他难以在这样的社会中“警觉”到(发现)什么能够改善自己境况的机会,或者说,他被困在有限的“机会集”中,不能以一种“扩展”的方式去利用机会,就如计划经济时代时的人们一样。因此,作为“有目的的”或“理性”的企业家(广义上包括所有人),他的行动必须具有“社会创造”的属性,这意味着他需要具备上述有关社会存在与繁荣的理论知识,这样他才是对社会做出了“理性的”选择。
这一“社会创造”意义上的企业家概念,先于柯兹纳的“警觉机会”意义上的企业家概念,因为只有先创造出一个有可能给企业家提供利润机会的社会,“警觉机会”才有意义,否则“警觉”就是无本之木与无源之水。进而言之,在一个不具备利润机会的社会中,谈论“警觉机会”是没有意义的。相反,在一个能够给人们提供利润机会的社会中,人们发挥企业家才能(警觉机会)是自然而然会发生的,因为每一个“自利”的人都会这样做。就此而言,对“企业家精神”这个概念来说,“社会创造”相比“警觉机会”更具有根本性。
这一“社会创造”意义上的企业家,是建立在“有目的的人的行动”之上。假如否定了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那么“社会创造”就无从谈起。因为“社会创造”是有目的的人,利用社会存在与繁荣的理论知识的结果,而这种知识,如前所述,是从“有目的的人的行动”中演绎出来的。假如在一开始就否定了“有目的的人的行动”,那么就否定了这种理论知识,那么也就不可能确立“社会创造”的概念。假如一个社会没有“社会创造”的概念(意识),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停滞的、不可持续的。我们把“社会创造”视为第一推动力,正是因为一个社会能够进行“社会创造”,才使其他制度的、物质等的创造(作为企业家警觉或判断的结果)的发生具有可能性。
这也意味着那种关系到“社会创造”能否发生的知识(作为“行动学”一部分的经济学)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企业家警觉”是人的本性,这种警觉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说,都不缺乏,相反,他们缺乏的是使“社会创造”得以可能的知识。因为这种知识不像“警觉”一样,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习得的。同时,这种知识的发现与传播,也需要“企业家精神”。假如一个民族缺乏传播这种知识的企业家精神,那么“社会创造”就不会发生,进而其他的创造也不可能出现。这样就解释了某些民族历史上长期停滞的原因。
我们把“社会创造”视为秩序扩展(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这也是对斯密“分工”理论的突破。假如没有社会创造,也就不会有扩展的分工,当然也就不会有财富的增长。斯密把“分工”视为理所当然的事实,因为它把“分工”视为人的交易“倾向”的结果,也即人的“本能”的结果,然而,分工并非理所当然或必然会发生。因此,分工应该被视为人的“理性”选择的产物,也就是利用上述知识,即“社会创造”的产物。由于斯密的经济学是基于“自利”(“本能”概念),而不是“有目的的人的行动”,这导致他不能从这一“主观主义”的角度去理解分工问题,以及财富增长的问题。
在上面,我们从“有目的的人的行动”出发,指出企业家精神的核心是“社会创造”,而非柯兹纳强调的“警觉”。“警觉”本身并不意味着社会创造,或者说“警觉”不会自动地产生“社会创造”。假如“警觉”的企业家缺乏有关社会存在与繁荣的知识,那么“警觉”就有可能意味着对社会的“破坏”,而不是“创造”。但是,“社会创造”同样离不开“警觉”,假如企业家仅仅只有上述知识,而没有“行动”(警觉利润机会),那么“社会创造”也不会发生,所以“社会创造”与“警觉”具有互补性。
“社会创造”,是企业家精神的体现,也是企业家精神的结果,企业家精神与社会是一体的。一个社会或民族,能不能走向文明,取决于“社会创造”能不能发生。长期来,“企业家精神”与“社会”被视为分离的事物,这样就把企业家精神的“社会创造”功能排除在外。社会被视为“政治的”,其模式由统治者或某种流行的意识形态所决定,与企业家精神无关,企业家只能在这一给定的社会模式下发挥才能,这样就否定了企业家的“社会创造”,也极大地限制了企业家才能的发挥,从而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让企业家精神“回归社会”,是一个民族走向文明的开始。
柯兹纳的《竞争与企业家精神》一书对于读者朋友理解企业家精神大有裨益,它的修订版的出版,是经济学界的大事,在此笔者感谢刘业进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付出的努力。我们希望各界都要充分重视企业家精神这个概念,为个体发挥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能往前推进,一个自由、和平与繁荣的社会才能到来。
朱海就2025年4月9日

朱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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