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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组团偷水果?小心偷出“刑”滋味

2025-05-14 18: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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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快要来了

正是火龙果和葡萄成熟的季节

这俩以独特的风味

深受消费者喜爱

果园老板看着自己辛苦一年的成果

畅想着今年的“收成”

但是在夜黑风高的晚上

果园里的果子

不翼而飞!

近日,新津法院审结了一起水果盗窃案,三名被告为了实现“水果自由”,竟选择铤而走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01

案件详情

2024年8月3日凌晨,姜某与任某在路过新津区某火龙果种植园时,发现果园内火龙果已成熟,二人将电瓶车停靠在路边,然后进入果园盗窃园中火龙果四、五个后离开现场。二人“尝到甜头”,一天后,二人又约上庄某,制定详细“计划”再次前往火龙果园。由庄某负责坐在车上接应,姜某与任某下车进入火龙果果园实施盗窃,两人盗窃二、三十个火龙果后离开现场。

8月6日凌晨,庄某和姜某二人又密谋前往新津区某葡萄园,由庄某负责坐在车上接应,姜某下车进入葡萄园内,盗窃一、二十串葡萄后离开现场。8月11日凌晨,三人再次来到葡萄园盗取葡萄,在将盗得的葡萄放置于姜某家中后再次返回葡萄园实施盗窃时被民警挡获。

02

法院审理

被告人庄某、任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庄某、任某、姜某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03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庄某在前科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被告人任某、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行为不论对象为何,只要符合法定数额或存在多次盗窃等情节,都将构成犯罪。

供稿:刑庭、政治部

编辑:陈许源

一审:罗利容

二审:林 宁

三审:张昱之

往期回顾

原标题:《三人组团偷水果?小心偷出“刑”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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