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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职场“打工人”看过来,这些“维权攻略”很重要!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
作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职场领域
它全方位守护
“打工人”的合法权益
今天
让我们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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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员工个人隐私
入职时,劳动者常常会被要求填写各种表格,提供诸多个人信息,例如“恋爱次数”“财产状况”“家族病史”等信息。你是否想过,公司收集的信息是否都与工作相关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只能收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联系方式、学历等。像“恋爱次数”“财产状况”等与工作无关的私密信息,我们有权拒绝提供。并且,用人单位有责任妥善保管我们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绝不能泄露或挪作他用。如果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或滥用,劳动者可依法追究单位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职场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行为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对于这种令人不齿的行为,法律零容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官提醒
当遇到职场性骚扰时,受害人完全有法律依据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若向公司反映无果,可在侵害事件发生后,有意识地及时留存物证、联系证人、保存视听资料,同时还要尽量摆脱“羞耻”“忍辱”观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离职证明上的不实负面评价
当我们结束一段工作旅程,离职证明是我们离开公司的重要凭证。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却在离职证明上“做文章”,添加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等不实负面评价,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上添加不实负面评价,极有可能损害员工的名誉,影响其未来求职等权益。若遭遇此类情况,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通过法律诉讼,要求单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职场中的作用远不止于此。广大劳动者要认真学习民法典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勇敢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的阳光下,每一位职场人都应安心工作,追逐梦想,民法典将一路相伴,为我们的职场之路保驾护航。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职场“打工人”看过来,这些“维权攻略”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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