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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法·以案释法】就餐时在餐馆楼梯滑倒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2025-05-20 17: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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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朋友家孩子的升学宴,不慎在酒店楼梯滑倒,造成十级伤残。顾客与酒店争执不下,赔偿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划分?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回顾

2023年8月13日中午,小花(化名)与朋友一起在某餐厅参加朋友孩子的升学宴,就餐结束离开时,小花不慎在楼梯上摔倒,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小花多次与餐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

案件开庭审理后,双方就小花是否是在餐厅楼梯上摔倒受伤的案件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上争执不下。餐厅负责人辩称,无法确认小花是否在其餐厅楼梯上摔倒,且楼梯整体铺着红色的防滑地毯、二楼楼梯入口等显眼位置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作为餐厅经营者,已经对消费者作了明确安全警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更提出小花在升学宴上饮酒并穿着坡跟鞋,摔倒与小花自身饮酒过错有关。小花则言辞激烈地诉称自己确系在该餐厅楼梯摔倒受伤,当时有一同参加酒宴的朋友目睹自己摔倒的过程。摔倒并非因饮酒导致,而餐厅楼梯布局不合理,铺设的防滑地毯被油污泼洒且破损严重才是使自己摔倒的最主要原因。并强调参加升学宴当日餐厅未张贴“小心地滑”警示标识,是自己起诉后餐厅才贴上的。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了解双方争执焦点后,前往该餐厅,现场勘查餐厅以及楼梯实际情况,反复多次走过楼梯,不断了解事件发生经过。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小花在该餐厅楼梯上摔伤具有高度可能性,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责任划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前小花有饮酒,且事发时,其脚穿坡跟拖鞋,以上情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摔倒的风险。小花参加升学宴在进入餐厅时已经走过一遍楼梯,其对楼梯的设置应有一定的认知,且用餐结束离开时是在光线较为充足的情况下走下楼梯,其下楼梯时疏于观察摔倒。小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楼梯时稍加注意就能避免危险的发生,但其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本身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餐厅虽辩称已在餐厅前台、二楼楼梯口入口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其提供的照片拍摄于小花起诉后,不能反映事故发生时即存在该设置。餐厅虽在楼梯上铺有防滑地毯,但根据餐厅负责人所述,已使用三至四个月,平时仅用拖把清扫,且根据实地勘察情况和小花提供的证据照片,地毯存在明显的破损,有污渍,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毯的防滑功能。餐厅亦未举证证明在楼梯处设置了其他警示标识,故其对小花的摔倒受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餐厅对小花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花3万余元。案件宣判后,某餐厅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安全应引起重视,经营者主动履责、消费者提高警惕,缺一不可。作为餐饮、住宿、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理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公共场所的消费者,亦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从而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ND

审 核丨陈晓荣 陈真炎

文 字丨王晶 张馨

编 辑丨张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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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宣法·以案释法】就餐时在餐馆楼梯滑倒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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