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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 | 未成年违规驾驶酿事故,监护人担责敲响安全警钟
2025-05-20 19: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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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的风掠过耳畔,少年握紧电动车把手加速向前,呼啸的风声裹挟着鲁莽与无畏。殊不知,这场看似潇洒的 “飞驰”,实则暗藏危机——未达法定年龄的违规驾驶、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侥幸心理,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导火索。接下来这个真实案例,正是给所有 “追风少年” 的一记警钟。
2024年11月1日,15岁的未成年人小阳骑电动三轮车撞到了老李路边停放的小型客车,导致小型客车受损。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中小阳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老李为维修车辆花费了13046元。接到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询问双方意愿后积极组织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因小阳的行为导致老李财产受损,小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阳系未成年人,且无独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非机动车驾驶年龄作出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切实履行监护义务,不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其学习并遵守交通法规,还要妥善管理家中的电动车、机动车,从源头杜绝未成年人违规驾驶行为。而未成年人自身也应主动学习交通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违规驾驶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原标题:《“案”说民法典 | 未成年违规驾驶酿事故,监护人担责敲响安全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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