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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随着财产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生前通过立遗嘱方式安排遗产,避免身后纷争。
相比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等需要见证或第三方参与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因其形式简便、操作自主而被广泛采用。
但也正因其私密性强、缺乏外部佐证,自书遗嘱在实际继承纠纷中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其中“谁来证明它是真的”是最核心的法律问题之一。
在判断遗嘱真伪时,除了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成为司法审理的重点。笔迹鉴定是常见手段,但其操作门槛较高,要求有充足、时间接近的对比样本,如遗嘱人亲笔书写的日记、签名材料、生活账单等。
现实中,很多高龄老人未留下足够手迹,导致鉴定程序中止或无法启动。而对于遗嘱内容的全文鉴定,所需样本更多,失败率更高。
此时,法院会综合遗嘱人精神状态、与继承人的关系、遗嘱内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要素作出认定。
争议的关键在于:当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无法通过鉴定明确认定时,究竟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主流观点。
一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认为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其真实有效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即明确提出,该类案件中应由主张遗嘱效力一方负责提供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笔迹样本启动鉴定,甚至故意拒绝提交样本的,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一种观点则从自书遗嘱的证据属性出发,认为其本质属于私文书证。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2条,私文书证只要有制作者亲笔签名、盖章或捺印,可推定其真实性。除非有明显涂改、增添、删除或其他瑕疵,法院原则上应采信。
因此,否认一方如主张遗嘱系伪造或非遗嘱人所写,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相应证据佐证该怀疑。否则,其抗辩理由难以成立。
这两种观点代表了法院审判思路中的不同侧重:一种强调主张者负有证明义务,避免轻信私证;另一种则强调文书的推定真实效力,以稳定民事交易基础。
在目前尚无统一司法解释的情形下,各地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证据强度及各方行为表现作出裁量判断。
因此,从风险防控角度出发,建议在财产安排时尽量避免采用法律效力存疑或易引发争议的方式立遗嘱。
一份有效、无争议的遗嘱,既是对逝者意愿的尊重,也是对家庭关系的呵护。理性选择遗嘱形式,才是守护家产与亲情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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