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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造假虚构不可取,保险诈骗要判刑!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资料......当心存侥幸的不法分子无拒利益诱惑,实施骗保骗赔违法犯罪活动,又上演了怎样的“戏码”?近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公司于2022年3月份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雇主责任险,标的信息包括该公司职工杨某。2022年4月3日,杨某在该公司车间内工作时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某公司和杨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金额111万元,并于当日先行支付杨某家属11万元。2022年7月26日,工伤保险中心认定杨某死亡事故为工伤,一次性支付给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986370元。2022年4月,被告单位某公司为从保险公司骗取死者杨某雇主责任险最高赔付额度,隐瞒杨某已投保工伤保险的事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安排郭某与娄某通过制作虚假用工合同、转款凭证、收到条等资料,虚构公司已经承担111万元的赔偿,刻意夸大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2022年8月,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将死者杨某的死亡赔偿金赔付至被告公司账户,经查证,两家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共计45637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周某、娄某、郭某(另案处理)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娄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只是夸大了一点损失,不算骗保”,殊不知虚报金额同样违法!“保险公司有钱,赔一点没关系”,殊不知欺诈成本最终由所有投保人分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因耍“小聪明”而触犯法律,以各种方式欺诈骗保牟利的行为,终将受到严惩。本案中,被告人购买雇主责任险,通过虚构用工合同、转款凭证资料等方式骗取保险公司赔付金。此种自导自演的保险诈骗行为损害了众多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阻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形成稳定的金融秩序。投保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既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保险欺诈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社保制度,如实申报,不要投机取巧、以假乱真,最后可能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文/图:刑事审判庭 张平军
原标题:《【以案说法】造假虚构不可取,保险诈骗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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