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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守护绿水青山 共筑法治防线——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守护绿水青山
共筑法治防线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什么是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便是“绿色原则”,它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各编,是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回应 ,也是现代社会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02

1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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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2
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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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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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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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专章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等 。
“绿色原则”对生态环保的要求03
1. 资源节约:要求民事主体在利用资源时,应秉持节约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杜绝浪费。无论是个人日常生活中的水电使用,还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消耗,都要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目标 。

2. 生态保护: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时,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这涵盖了从土地开发、工程建设到日常消费等各个环节,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 。3. 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污染排放,避免因民事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对于产生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防控,减少对环境和他人的危害 。
“绿色原则”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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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立立法导向:为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活动指明方向,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民事法律时,要充分考虑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因素,使法律体系更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 。
2. 引导民事行为:督促民事主体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考量范围,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推动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的形成 。
3. 强化司法保护: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时,应依据“绿色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制裁,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在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将始终秉持“绿色原则”,严格依法裁判,守护好绿水青山。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和企业能够深入理解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积极践行生态环保要求,共同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力量。让我们携手共进,以“绿色原则”为指引,开启生态环境保护的新篇章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守护绿水青山 共筑法治防线——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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