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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看民法典如何为老年人“撑腰”
今年5月
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今天
让我们一起看
民法典
如何为老年人“撑腰”
↓↓↓
情况一
老张的父母去世后,他独自将弟弟养大成人,为照顾弟弟他一直未婚。如今老张年事已高,没了生活来源,弟弟生活条件不错。他能要求弟弟照顾自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情况二
老李与前妻离婚后,儿子小李由前妻抚养。如今老李年老,缺乏劳动能力,要求小李赡养,却遭拒绝。小李对老李有赡养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情况三
老刘的儿子儿媳因意外去世。如今,老刘和老伴儿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他们可以要求已成年的孙子小刘赡养自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从多方面保障老年人权益
让我们共同守护民法典的精神内核
在全社会形成
尊重、关爱、保障老年人权益的
良好风尚
让每一位老年人
都能在法治的护航下
安享晚年生活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看民法典如何为老年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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